安徽思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思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23民初8990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思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经济开发区纬四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MA2MW6BP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思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案涉合同系灵璧县双赢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思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原告***虽然是灵璧县双赢农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不是合同当事人,本案中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