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盛湖进出口有限公司、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18号之一
原告: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新区科技城昆仑山路189号科技城工业坊A-2号厂房-1-102/2号厂房-2-2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盛湖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6幢71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厦6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物流基地八街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盛湖进出口有限公司、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