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朗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辖终1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昆仑山路189号科技城工业坊-A区2号厂房-1-102、2号厂房-2-203。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朗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699号苏州港华大厦1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朗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75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是法人,住所地位于苏州市虎丘区,应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且苏高法电【2015】295号文件明确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解释为仅适用于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其他合同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书面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现苏州朗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履行货运代理合同明确的义务,支付货运代理费,该争议标的即为法律规定的给付货币,应当认定接收货币一方苏州朗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丹 审 判 员 陈 亚 玲 审 判 员 蒋  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丹 丹 书 记 员 欧阳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