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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锡林浩特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502民初8650号 原告:孙某某,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浩特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北京路261号商业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某某,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兵工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西路朝晖小区1号楼4层2042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锡林郭勒盟某某中学,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苏日格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锡林浩特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第三人常某某、内蒙古兵工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某某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