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625民初2593号
原告:昆明恒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麻栗坡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麻栗坡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恒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麻栗坡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昆明恒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恒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恒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4元,减半收取计1642元,由昆明恒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