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民初75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河北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文,河北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道合公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074242192J,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文岩路299号恒大雅苑8号楼2单元216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1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艳,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哲,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道合公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昌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