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弘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南阳燕城汽车半轴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4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召民商初字第94号
原告南召县弘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任公司经理职务。
组织机构代码:79820436-X。
地址:南召县城关镇黄洋路北段建设局院内。
委托代理人:冯德立,男,法律顾问。
被告:南阳燕城汽车半轴制造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组织机构代码:56104174-2。
地址:南召县产业集聚区。
委托人:李建设,男,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召县弘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燕城汽车半轴制造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召县弘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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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