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321民初2146号
原告:南召县弘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召县弘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在诉讼中,经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审查,原告无事实证据证实被告南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召县弘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