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初1996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县新县城沿江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海滨中路163号创新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科国燕(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号4幢1至2层1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告:上海世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3层A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科国燕(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世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作为本案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 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