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某某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初1996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县新县城沿江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海滨中路163号创新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科国燕(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号4幢1至2层1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告:上海世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3层A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科国燕(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世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作为本案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 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