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82民初11130号之一
原告: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南路78#-7-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湖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东湖街道井冈山路金融中心5号楼北楼3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东湖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