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14152号
原告:徐州市某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圭山路。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徐州市某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某热电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市某监理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监理费260086.18元及迟延付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监理费8000元。因管理人同意确认债权,原告于2024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某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某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市某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252元,退还原告3227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