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蓝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蓝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沙县妇幼保健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4民终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蓝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中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卿福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发熙,福建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福建省沙县城西南路*幢。
法定代表人:黄振开,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福,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兰,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蓝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沙县妇幼保健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7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蓝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发熙、被上诉人沙县妇幼保健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7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支持蓝图公司的诉讼请求。2.沙县妇幼保健院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蓝图公司提供的《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招标控制价》和《施工招标文件》系单方制作,要求支付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费和工程预算编制费错误。一、蓝图公司系受沙县妇幼保健院委托编制《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招标控制价》和《施工招标文件》,应获得招标控制价编制费93026元和招标文件编制费49849元。1.2013年10月10日上午,沙县妇幼保健院根据《关于印发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招标控制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沙发改[2011]64号文,在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比选方式选定蓝图公司为沙县妇幼保健院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当日向蓝图公司提供了沙县发展和改革局(沙发改[2013]基字63号)立项批文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招标项目必备材料,并于2013年11月22日将经图审合格的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施工图交给蓝图公司编制招标控制价文件,要求加快编制招标控制价,为此,蓝图公司要求沙县妇幼保健院提供图审合格的施工图电子版,2013年11月28日蓝图公司收到通过QQ传输的厦门中福元建筑设计院设计电子版施工图。以上事实证明,沙县妇幼保健院选定蓝图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就表明委托蓝图公司承担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招标代理事宜,蓝图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17日完成了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招标控制价为38760999元(详见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和计算式文件),2014年1月20日完成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后因沙县妇幼保健院通知暂停招标,并向沙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关于申请变更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项目部分内容及招标事项核准的请示》。2014年8月21日沙县发展和改革局(沙发改[2014]基字152号)同意沙县妇幼保健院申请,将项目名称由原来的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变更为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且该立项批文载明仅为部分内容的变更,工程建设地点及用途等主要功能并未改变,因此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与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同属一个项目。否则必须根据《关于印发沙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沙发改[2011]64号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重新比选。2014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的招标代理合同,对项目名称更改前所做的工作都有约束效力。根据沙县发展和改革局(沙发改[2014]基字152号)立项批文,蓝图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完成了该项目设计招标;12月18日完成项目边坡防护工程招标控制价工作,招标控制价为692404元,2015年1月21日完成边坡防护工程施工招标工作;1月20日完成了名称变更为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控制价为45257795元,2月13日完成施工招标工作;2月28日完成施工监理招标工作。以上事实和证据证明:沙县发展和改革局(沙发改[2014]基字152号)的立项批文《关于同意变更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楼建设项目部分内容的招标事项核准》,载明仅为部分内容的变更,工程建设地点及用途等主要功能并未改变。蓝图公司编制完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招标控制价和施工招标文件后,沙县妇幼保健院才对项目提出了变更申请,并获得沙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批准,因此沙县妇幼保健院未对蓝图公司编制的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招标控制价和施工招标文件盖章确认,是沙县妇幼保健院自身原因所致与蓝图公司无关,根据沙发改[2011]64号《关于印发沙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沙县妇幼保健院向蓝图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一审法院认为蓝图公司提供图审的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施工图不足以证明沙县妇幼保健院委托了蓝图公司承担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蓝图公司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施工招标文件系单方制作的错误。二、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蓝图公司陆续完成各个招标项目(设计、边坡、施工及监理),并及时将所招投标资料整理好原件提交给沙县妇幼保健院,并复制两份(其中: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一份,蓝图公司备存一份),部分招完项目有沙县妇幼保健院作了签收。因一审法院要求调解协商解决,2018年9月5日蓝图公司根据法院通知再复制了一份招投标资料送至沙县妇幼保健院。一审法院以2018年9月5日才向沙县妇幼保健院递交完整的招投标鉴料的结论,不支持蓝图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错误。
沙县妇幼保健院辩称,一、蓝图公司要求沙县妇幼保健院支付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费和施工图预算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沙县妇幼保健院与蓝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为沙县妇幼保健院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项目招标代理工作,不包括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和施工图预算代理工作。2014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该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蓝图公司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沙县妇幼保健院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蓝图公司实施的具体委托项目包括:(1)沙县妇幼保健院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设计招标代理工作;(2)沙县妇幼保健院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边坡防护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3)沙县妇幼保健院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边坡防护工程施工图预算工作;(4)沙县妇幼保健院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作;(5)沙县妇幼保健院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显然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不包括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和施工图预算代理。2.沙县妇幼保健院与蓝图公司从未就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和施工图预算代理签订合同,且蓝图公司编制的《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工程招标控制价》及《施工招标文件》也未经沙县妇幼保健院盖章确认。可见,编制的《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工程招标控制价》及《施工招标文件》系蓝图公司单方行为,沙县妇幼保健院不应为此买单承担付款责任。二、蓝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沙县妇幼保健院提交完整的招投标资料之前,无权要求沙县妇幼保健院支付招标代理费,当然也无权要求支付利息。合同专用条款第8.1条明确约定:“委托代理报酬: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且受托人根据委托人要求向委托人提交完整招投标资料后,一次性支付本项目招标代理费,委托人不支付预付款。”可见,蓝图公司向沙县妇幼保健院收取招标代理费附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中标通知书已发出;其二,蓝图公司已向沙县妇幼保健院提交完整的招投标资料。在蓝图公司未向沙县妇幼保健院提交完整的招投标资料,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之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蓝图公司支付招标代理费。蓝图公司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于2018年9月5日才向沙县妇幼保健院提交完整的招投标资料。所以蓝图公司要求沙县妇幼保健院自2015年3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原判。
蓝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沙县妇幼保健院立即向蓝图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工程预算编制费360577元及利息(利息以360577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日止),到2018年7月9日,利息为54931.4元,合计415508.4元;2.沙县妇幼保健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3年5月8日,沙县发展和改革局发文同意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对该项目予以立项。2014年8月21日,沙县发展和改革局发文同意沙县妇幼保健院对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项目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及项目招标事项核准,项目名称由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变更为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2.蓝图公司根据要求对大楼设计重新组织招标,于2014年11月25日完成大楼设计的招标工作,设计中标价337700元,根据合同约定招标代理费为3039元。3.2014年12月10日,沙县妇幼保健院与蓝图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沙县妇幼保健院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项目;合同价款:代理报酬按国家计委文件计价[2002]1980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的60%计取代理服务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闽价[2002]房457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的60%计取工程预算编制费;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且受托人根据委托人要求向委托人提交完整招投标资料后,一次性支付本项目招标代理费,委托人不支付预付款;委托人在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4.2015年1月20日,蓝图公司完成了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大楼招标控制价为45257795元,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预算编制费为99018元。2015年2月13日完成大楼施工招标工作,施工中标价为40731815元,根据合同约定招标代理费为103836元。5.2015年2月26日,蓝图公司完成大楼施工监理工作,监理中标价为710200元,根据合同约定招标代理费为6392元。6.2014年12月18日,蓝图公司完成大楼边坡防护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边坡防护工程控制价为692404元,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预算编制费为1662元。2015年1月21日完成大楼边坡防护工程施工招标工作,施工中标价为625760元,根据合同约定招标代理费为3755元。7.2015年3月17日,沙县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黄上明向蓝图公司出具收条,收条载明:收到蓝图公司关于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叁份(其中沙县妇幼保健壹份,沙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壹份,福建源恒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壹份)。黄上明还签收了《招标项目基本情况》表,该证据载明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施工监理的相关资料。8.2018年9月5日,蓝图公司向沙县妇幼保健院提交了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设计、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施工监理、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边坡防护工程装订成册的完整的招投标资料。
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认定如下:
1.关于沙县妇幼保健院是否应支付蓝图公司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项目招标代理费49849元和工程预算编制费93026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沙县妇幼保健院与蓝图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代理项目为:沙县妇幼保健院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项目。蓝图公司提供的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施工图,不足以证明沙县妇幼保健院委托蓝图公司承担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蓝图公司提供的《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招标控制价》和《施工招标文件》系单方制作,未经招标人和第三方确认。蓝图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时一并对委托事项和费用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蓝图公司完成的《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招标控制价》和《施工招标文件》均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与合同约定不符。因此,蓝图公司要求沙县妇幼保健院支付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费和工程预算编制费缺乏法律依据。
2.关于沙县妇幼保健院是否应支付蓝图公司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且受托人根据委托人要求向委托人提交完整招投标资料后。蓝图公司提供的《收条》、《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仅能证明蓝图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沙县妇幼保健院提交了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施工监理的中标通知书和部分资料,不能证明蓝图公司已于2015年2月28日根据沙县妇幼保健院的要求向其提交了所有招投标资料。蓝图公司提供的4份《招标全过程一览表》,可以证明蓝图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沙县妇幼保健院提交装订成册的完整的招投标资料。因此,蓝图公司认为沙县妇幼保健院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自2015年3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证据不足。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蓝图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沙县妇幼保健提交了沙县妇幼保健院没有异议的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及相关委托项目完整的招投标资料,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蓝图公司要求沙县妇幼保健支付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门诊住院楼及相关委托项目招标代理费和工程预算编制费217702元的主张,予以支持。蓝图公司要求沙县妇幼保健院支付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项目招标代理费49849元和工程预算编制费93026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沙县妇幼保健院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省蓝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费和工程预算编制费合计217702元。二、驳回福建省蓝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33元,减半收取3766.5元,由福建省蓝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483.5元,沙县妇幼保健院负担2283元。沙县妇幼保健院负担受理费2283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法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中,蓝图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一,《关于印发沙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沙发改[2011]64号,拟证明: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需要委托代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需适用沙县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2.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费取费标准按照闽价[2002]服610号计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收费标准按闽价[2002]房457号计算。证据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福建省物价局(闽价[2002]服610号)、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拟证明:蓝图公司主张的招标控制价编制费和招标文件编制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证据三,关于要求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费及招标代理费支付的函,拟证明:蓝图公司于2016年11月6日发函给沙县妇幼保健院,要求其支付第一阶段(项目变更前)和第二阶段(项目变更后)的招标控件价编制费和招标代理费的事实。证据四,律师函及快递单,拟证明:蓝图公司委托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曹发熙律师发函要求沙县妇幼保健院支付第一阶段(项目变更前)和第二阶段(项目变更后)的招标控件价编制费和招标代理费的事实。沙县妇幼保健院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两份证据是文件,但不是针对本案发的文件。证据三是蓝图公司单方制作的,且没有收到,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四是在工程项目结束后才要求发函付款,沙县妇幼保健院不认可付款的事实,所以没有答复蓝图公司。本院认证认为,证据一、二为沙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文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审查。证据三系蓝图公司单方制作,沙县妇幼保健院表示未收到,真实性无法确认,缺乏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四沙县妇幼保健院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沙县妇幼保健院认可在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比选方式选定蓝图公司为沙县妇幼保健院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但双方未签订过合同。
本院认为,蓝图公司在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比选方式被选定为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仅证明蓝图公司取得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但不代表蓝图公司可以不经沙县妇幼保健院同意予以编制《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招标控制价》和《施工招标文件》,双方应就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建设工程的编制、代理费等有关事宜进行协商订立合同。蓝图公司在未与沙县妇幼保健院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就编制上述文件,且事后也未得到沙县妇幼保健院的盖章确认。蓝图公司提出沙县妇幼保健院应支付沙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综合大楼项目招标代理费和工程预算编制费,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上诉理由,没有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33元,由福建省蓝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文绣
审判员  吴青华
审判员  廖 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珺伊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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