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9民初984号
原告: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安平街**新贸中心****。公司编号:2141236。
授权代表人:张晓琳,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水南西街**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55505665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鹭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兴田路**会信用代码:91350425081623997M。
负责人:王敬威,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住所地将乐,住所地将乐县古镛镇龟山北路(将乐县兴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大楼**)用代码:913504285633912879。
负责人:廖其胜,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省蓝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05367240P。
法定代表人:陈家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州金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南平东路**福日新城**楼**用代码:91350111786943931R。
法定代表人:陈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泰宁县际头水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金乾路**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724223365F。
法定代表人:江钦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叶清义,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陈振蕊,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杜江,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朱君,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李金莲,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唐宗宝,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陈伟,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张盛洪,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连城县。
被告:田秀珍,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
被告:曹森发,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俞雅青,女,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廖小清,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
被告:范建斌,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
原告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鹭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福建省蓝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福州金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省泰宁县际头水库有限责任公司、叶清义、陈振蕊、杜江、***、朱君、李金莲、唐宗宝、陈伟、张盛洪、田秀珍、曹森发、俞雅青、廖小清、范建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以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卖泰宁县丹霞名府8幢1903室、1902室,11幢1702、1705、1707、1801、1805、1806、1807、1902、1903、1905、1906室拍卖款13930000元分配方案》已被撤销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明策伟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为50元,由明策伟华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建国
审 判 员 林峥嵘
人民陪审员 廖秀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丁鑫
书记员吕美玉
附:裁定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