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蓝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蓝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9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蓝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05367240P。
法定代表人:陈家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扬东,该公司泰宁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水南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587543791C。
法定代表人蔡灵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蓝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其标的额为工程款124897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有系列案件,本院(2019)闽0429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黄小红与被执行人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正在处置,已对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享有的坐落于杉城镇靖远路966号泰宁丹霞美地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进行评估、拍卖,为优化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8)闽0429执恢130号案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29执5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汉泽
审 判 员  詹昌盛
代理审判员  江德启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江圣恩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