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四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1民初25339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