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川1424执440号
郭某、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川1424民初250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运费28,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908元。支付本案执行费326元,支付(2025)川1424民初25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54元,保全费32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9008元。至此,(2025)川1424民初25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