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5民初8440号 原告:上海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东部新区天华街269号附1号2栋1单元3楼3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营门口光荣路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3元,由上海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