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际院士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213民初90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199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丰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