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213民初90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199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丰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