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大连航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04民初6835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大连市热电集团生技处工程核算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航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集贤街7-2号5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82043819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32757156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24183310XF。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健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航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2018年12月18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25元,退回原告277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