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3民初4922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开发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政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二路69号内1号楼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淄博政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19年8月7日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山东齐都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9月9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遂于2019年9月23日申请追加伤残赔偿金158196元,但因其在庭审时相应证据材料未提供齐全,现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准备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