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德中法执指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齐河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迎宾路(时传祥纪念馆北邻)。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扬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三和镇创业路55号6号楼。
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扬搏投资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桑元赵村04-04。
负责人:***。
山东省德州市仲裁委员会德仲裁字(2013)第48号裁决书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齐河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省扬搏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扬搏投资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齐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