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323民初2270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 被告: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9月25日变更名称前为“湖北省恒卫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后河堤(万达广场1#2#3#1单元22层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6351846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271017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