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704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仲春,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黄石市蔚阁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后河堤万达广场1#2#3#1单元22层222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执行人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后河堤(万达广场1#2#3#1单元22层2202室)。
法定代表人卫荣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卫荣鑫,男,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四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曹**刚,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石市蔚阁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卫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债务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并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704民初2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新春
审判员 :李华杰
审判员 : 徐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叶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