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628号之一
反诉人:湖南广播电视台金鹰纪实频道,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鹰影视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程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XX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金鹰纪实频道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收到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金鹰纪实频道提交的反诉状。反诉人湖南广播电视台金鹰纪实频道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东方XX有限公司因侵权行为赔偿反诉人损失1,090,000元;2.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律师费损失;3.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6日,反诉人收到被反诉人发送的律师函,被反诉人承认自协议到期至发函日,仍继续按照原协议在其网络中收转反诉人的频道,从未中断,并在没有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违法要求反诉人根据被反诉人因盗播侵权行为向其支付2,180,000元的违法收益。反诉人收到律师函后,并没有就被反诉人的侵权行为启动维权程序,而是积极与被反诉人协商偿还拖欠一年的落地费等事宜。2022年8月30日,被反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状中再次自认,在没有任何协议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盗播反诉人的全部节目,并再次违法要求反诉人根据被反诉人盗播侵权行为向其支付2,180,000元的违法收益。反诉人收到起诉状后,并未就侵权行为向被反诉人追责,而是积极参加诉前调解活动,并承诺分批次支付拖欠被告的落地费1,090,000元,经法院调解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反诉人未经反诉人授权,盗播反诉人电视节目,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反诉人的全部损失。被反诉人盗播反诉人的节目两年三个月,并主张了2,510,000元的违法所得,该金额可作为被反诉人侵权行为的获益计算标准。反诉人考虑到双方均为国家广电行业国有单位的实际情况,仅提出1,09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为了追究被反诉人的侵权责任,反诉人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反诉人的律师费损失依法应当由被反诉人赔偿。据此,反诉人提出本案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被反诉人)东方XX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反诉人)支付原告(被反诉人)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的落地费共计3,604,465.60元;2.被告(反诉人)支付原告(被反诉人)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以1,09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30日起算;以1,090,000元为基础,从2021年6月30日起算;以1,09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5日起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反诉人)赔偿原告(被反诉人)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8,585.6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反诉人)承担。本案原告起诉的请求权基础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其诉请要求被告依照合同支付相应款项,而被告(反诉人)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因侵权盗播造成的损失,与本诉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反诉人的诉请并不构成反诉,反诉人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反诉人湖南广播电视台金鹰纪实频道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