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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9721号 原告:***,男,1964年3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住同原告***。 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286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进,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诉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铃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