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美亚建筑用品(*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句后民初字第0819号
原告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川路18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苏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亚建筑用品(*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经济开发区美亚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赵怀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芸,*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美亚建筑用品(*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奚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