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科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2民终110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科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科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科安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万元;赔偿损失188,854.53元;赔偿见证员证、修缮工程证失效的损失费10万元。事实和理由:1.***代表科安公司与***签订的两份聘用协议均为有效,并同时履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现科安公司擅自单方解除劳务关系,违反了聘用协议(约定月薪的一份)第三十四条的约定,应向***支付违约金15万元;2.自双方劳务关系解除之日即2016年8月13日至科安公司交还证书的期间内,***曾多次索要证书,但科安公司拒不交还,致其在此期间内无法找到工作并由此造成相应的损失,具体数额应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薪金标准为计算依据。3.见证员证和修缮工程证是辅助***承担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资格证书,因科安公司未给***报名参加2016年度培训,致使上述两证失效并由此造成损失,按***剩余工作年限5年、市场行情价格每本证书1年1万元计算,共计10万元。***、科安公司共同辩称,1.双方依据《劳动合同法》所签订的聘用协议未实际履行,故不适用该聘用协议的违约金条款;2.科安公司曾于2016年4月25日、8月11日两次发函,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务关系,并要求其办理证件的移转手续,但***怠于履行义务,造成科安公司延至本案一审方交还相关证件,科安公司已尽通知义务,***要求***、科安公司承担自劳务关系解除之日至科安公司交还证书期间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3.科安公司因业务需要曾为***报名参加见证继续教育、建筑修缮工程复训,相应费用由单位承担,这是带有公司福利性质的选培。就***所从事的工程监理岗位而言,见证员证和修缮工程证不属于必备的证书,且一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务关系,两证即自动失效。因此,***主张的两证失效的损失并不存在。要求维持原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科安公司支付***2016年8月1日至同年8月13日的工资6,764元;2、判令***、科安公司支付***2016年6月至同年8月13日的高温费484元;3、判令***、科安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同年8月13日的房贴3,082元;4、判令***、科安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5、判令***、科安公司赔偿***2016年8月13日起至归还证书之日的损失188,854.53元;6、判令***、科安公司赔偿***未报名参加“见证员”、“修缮工程技术人员复训”,使两证书失效的损失费10万元;7、判令科安公司出具解除聘用协议证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于2008年退休。2012年2月29日,***(作为乙方和被聘用人员)与***(作为甲方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从事总监等工作;聘用时间自2012年3月1日起至注册证书期限失效为止;甲方支付乙方年薪125,000元,每月支付***7,000元(内容包括工资、加班工资、车贴、饭贴、劳防用品、社会保险等费用),余款年底一次性结清;另年底一次性支付住房补贴5,000元;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上海市公布的城乡居民名义收入的增长率每年调整;乙方享受公司其他正常待遇;甲乙双方均不能终止协议,下列情况除外: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不能胜任本职工作;2、乙方提供的证件不符合注册要求;3、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应得劳动报酬。同日,***(作为乙方和职工)与***(作为甲方和用人单位)又签订一份聘用协议。协议中注明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订立该合同,并注明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注册证书期限失效为止;乙方工作地点为上海市青浦区及各项目组;乙方的月工资为2,500元,工资的计发形式为现金;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上海市公布的城乡居民名义收入的增长率每年调整;甲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15万元。***在该协议落款委托代理人处签名。2010年4月13日,科安公司曾向***出具收条1份,载明收到***的见证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退休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等。2015年9月10日,科安公司再次向***出具收条1份,载明收到***2014年第四季度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荣誉证书。2015年9月起,***、科安公司不再向***发放劳动报酬。***于2016年1月14日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科安公司支付2015年9月起的劳务报酬以及其他工资待遇。一审法院于该案中认定:***与科安公司建立劳务关系,***代表科安公司对***进行管理和工作安排,基于***行为所产生的有关劳务法律关系后果应由科安公司承担;至该案起诉时,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并未解除;***2012年年薪为125,000元,2016年年薪为187,315元;***按照每年800元的标准享有高温费;科安公司应支付***2015年房贴5,000元。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9月13日,***、科安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与***之间的劳务关系。一审法院于该案中认定:2016年7月至判决时,***未为科安公司提供劳务;科安公司已支付***至2016年7月底的劳务报酬;科安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通知***解除劳务关系,***未予同意;科安公司认为***存在违纪行为的主张,生效判决未予采纳;***、科安公司单方解除劳务关系的行为并无合同依据。科安公司并在该案中认可2016年7月底前双方还存在劳务关系。一审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判决***与科安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于2016年8月13日解除。一审法院认为:对***提出要求科安公司支付工资、高温费及房贴的主张,根据生效判决,***与科安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于2016年8月13日解除,根据双方陈述及***、科安公司提供的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等,可以证明科安公司已全部支付***至2016年7月底前的工资及2015年房贴5,000元、2015年高温费800元,尚欠***2016年8月1日起至同月12日即合同解除日前的工资、2016年6月1日起算至同年8月12日止的高温费及2016年1月1日起算至同年8月12日止的房贴未付。虽***、科安公司主张***自2015年11月起就不再为科安公司提供劳务,故不同意支付上述工资及高温费、房贴,但对此***不予确认,而生效判决中对***、科安公司提出的***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未予采纳,并认定科安公司单方解除劳务关系没有合同依据。并且在(2016)沪0118民初825号一案中,***确认其不允许***上班,故***无法提供劳务系因科安公司的原因所致,科安公司应按约支付***劳务关系存在期间的全部工资及其他工资待遇。现生效判决已认定***2016年年薪为187,315元、高温津贴标准为每年800元,故科安公司应按此标准支付***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同月12日止的工资共计6,243.83元、2016年6月1日起至同年8月12日止的高温津贴477.42元。同时,科安公司还应按约支付***2016年1月1日起至同年8月12日止的房贴3,082元。对***要求***、科安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的主张,该诉请***系依据其与科安公司签订的约定月薪2,500元的聘用协议中的约定提出,该份协议采取了标准劳动合同的格式,但双方并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生效的一、二审判决均对***提出的月薪2,500元的聘用协议已履行的主张未予采纳,虽***提供了***向其银行打款记录复印件以证明该份协议得到实际履行,但该证据无法证明款项与上述聘用协议之间的关系,与协议约定的工资计发形式为现金也不符,同时亦无法证明该款的性质为上述协议中的劳务报酬,因此对***主张月薪2,500元的聘用协议已实际履行难以采纳,故对***主张的违约金难以支持。对***要求***、科安公司承担两证失效的损失10万元及合同解除之日起至证书归还之日止***的损失的主张,根据双方陈述及***、科安公司提供的通知函,可以证明***于2016年8月13日收到的通知函中科安公司已通知***需办理执业证的移转手续,但之后并无证据显示***积极办理相关手续,虽***主张其曾向***、科安公司索要证书,但***、科安公司不向***移交,并为此提供手机通话记录截屏打印件证明其于2016年8月10日电话联系***索要证书,但对此***、科安公司未予确认,而***提供的该证据亦不能反映***联系***的目的为索要证书,故对***的该主张不予采纳。***另提供手机短信记录截屏打印件、网络页面打印件等证明因科安公司未安排***培训致使证书失效及要求***、科安公司承担证书失效损失金额的依据,但***、科安公司均不予确认,而该些电子数据未经公证认证,无法确认其真实性,难以采信。同时,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中并未约定该两项损失,***该两项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的该两项主张难以支持。对***要求***、科安公司向其出具解除聘用协议证明的主张,因生效判决已足以证明***与科安公司劳务关系解除的事实,且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中无此约定,故对***的该主张亦不予支持。判决:一、科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8月1日至同月12日的工资6,243.83元;二、科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1月1日至同年8月12日的房贴3,082元;三、科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6月1日起至同年8月12日止的高温津贴477.42元;四、***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对于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法律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主张的违约金一节,生效判决认为并无证据证明***根据两份聘用协议提供了两种内容不同的劳务服务,并据此认定约定的月薪涵盖于约定的年薪中。现***在本案中仍未提供证据证明科安公司按约定月薪的聘用协议支付了劳动报酬,故其主张约定月薪与约定年薪的两份聘用协议同时得以履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要求***、科安公司按约定月薪的聘用协议的违约金条款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劳务关系解除之日至科安公司交还证书期间的损失一节,依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自2015年9月起,科安公司不再向***发放劳动报酬;自2016年7月起,***未为科安公司提供劳务。期间,双方因互相之间的矛盾曾多次诉讼,实际已无继续履行聘用协议的基础和条件。2016年8月11日,科安公司发函通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务协议,并要求后者办理执业证的移转手续。现***主张***、科安公司存在恶意拖延、拒不交还证书的情形,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曾积极向***、科安公司主张过相关权利,故本案认定迟延交还证书的责任在***、科安公司一方的依据不足。此外,任职资格证书仅是***担任监理工作的任职条件,即便***持有相应证书,其找到工作岗位的时间以及所获得劳务报酬的多少并不确定。因此,***以原聘用协议确定的薪金标准主张***、科安公司赔偿劳务关系解除之日至证书交还期间的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两证失效所致的损失一节,根据相关规定,见证员证、修缮工程证只在本单位有效,在证书有效期内,一旦持证人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见证员证、修缮工程证即自动失效。现生效判决已解除***与科安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故无论科安公司是否应当为***安排2016年度培训,上述两证均已失效。现***按市场行情对两证进行价值估算,要求***、科安公司赔偿两证失效的损失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82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