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科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8民初4423号 原告:***,女,1957年7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科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科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