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8民初4423号
原告:***,女,1957年7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科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佩玲诉被告***、上海科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周新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