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708号
原告:上海港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一江山路501号808室。
投资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500号6幢A区1层19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港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2022年3月11日,原告上海港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港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港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93.40元,减半收取计16,546.70元,由原告上海港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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