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467号
原告:李**,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一江山路501号8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与被告上海港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李**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