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港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18民初934号 原告:上海港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一江山路501号8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500号6幢A区1层19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港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申公司”)诉被告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军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港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的《工程监理委托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的监理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807,291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按年利率4.05%计算);3.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00,000元。诉讼过程中,港申公司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的合同解除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第2项诉讼请求的监理费仅主张2,406,240元,利息按同期LPR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7日,经过公开招投标,港申公司中标为中军公司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园项目(以下简称“系争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双方签订了《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并约定了监理费用。工程开工后,港申公司向中军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30万元,并进驻工地现场履行监理职责。后系争工程因中军公司停工,且工程无复工迹象,港申公司只得撤场。因港申公司多次向中军公司催讨监理费用未果,遂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如所请。 被告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5日,港申公司支付中军公司10万元投标保证金。 2018年12月7日,中军公司向港申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确定港申公司为系争工程中标人。 2018年12月10日,中军公司(委托人)与港申公司(监理人)签订《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约定:监理人为系争工程提供全过程监理,包括编制监理规划、参加工地会议、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以及经委托人同意的相关工作和审查施工承包人的相关工作;监理服务期24个月,以委托人确认的监理人进场和退场时间为准,具体服务开始时间以委托人的指令为准;北块地块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12月28日,南块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2月25日,项目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5月24日(含3个月免费期);合同总价为4,812,500元(暂定27.50万平方米,综合单价17.50元每平方米);如超过27个月,根据现场情况及委托人需要并确认的人数,按工时费计取监理费用,若24个月以内提前退场,按合同总价除以24个月,即200,520元每月,扣回相对应提前退场月份的金额;若因委托人原因停工(以委托人书面通知为准),根据现场情况及委托人需要并确认的人数,按工时费计取监理费用;开工后,每满3个月,支付监理费用360,937元,延期(按南地块开工计超过27个月后)按月支付监理费,根据委托人要求监理人留用在现场的人数,按工时费的90%付款;本项目全部结构封顶后,无息退还2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施工完毕并验收通过,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取得备案证明,并工程结算甲方审核完毕,甲方拿到大产证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7%;剩余3%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为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如无质量问题,在保修期结束后支付;监理人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给委托人,履约保证金为50万元,投标保证金10万元,在签订合同时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补足部分40万元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缴纳20万元,在监理进场7日内缴纳20万元;合同附件一载明监理人员表,共计13人及相应每月工时费标准;合同还就双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 2018年12月18日,港申公司支付中军公司20万元。 2018年12月20日,中军公司取得系争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9年1月29日,系争工程承包单位申请开工,港申公司审查符合开工要求,并在开工报告上签章。 2019年2月15日,港申公司向中军公司发出项目监理机构进场告知书,载明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现场实际需求,组建了项目监理机构,并于2019年2月16日进场开展监理工作。2019年2月16日,中军公司确认同意进场。 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11月22日,港申公司共制作了33期监理例会纪要,并有包括中军公司在内的相关出席人员签字。 2019年11月11日,港申公司向中军公司相关人员发送监理费用催款函,对方于次日签收。 后因系争工程长期停工及监理费用未能结清,致港申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上所请。 上述事实,有港申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付款凭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项目监理机构进场告知书、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催款函及邮寄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理中,港申公司陈述,系争工程因中军公司资金问题开工以来推进缓慢,于2019年11月底停工,2019年底对方曾表示会在年后复工,但直至2020年3月,系争工程无任何复工迹象,港申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制作监理工作联系单说明退场事宜并撤回监理项目部,当时对方及总包单位均已撤离工地现场,港申公司多次向中军公司催讨欠款,但中军公司始终未支付监理费用。 本院认为,港申公司与中军公司就系争工程签订的《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港申公司按约提供了监理服务,中军公司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监理费用。系争工程因中军公司原因停工,港申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撤场,双方合同已实际上无法履行,故本院确认双方合同于2020年3月31日解除。合同解除后,中军公司应当立即返还港申公司履约保证金30万元。本案中,合同对于监理人的监理服务期起算和费用计取已有约定,本院综合考虑监理服务期开始日期、系争工程停工日期和监理人撤场时间以及工程停工后监理人负有的避免损失扩大的责任,酌情确定中军公司应支付港申公司监理费2,030,000元。港申公司还要求中军公司支付上述欠付监理费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港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于2020年3月3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港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欠付监理费2,030,000元; 三、被告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港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监理费的利息(以2,03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四、被告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港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49.90元,由原告上海港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9.90元,被告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