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3民初1047号
原告: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走马街55号友谊B座14、1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成都正业佶祥平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香岛大道1533号成都国际铁路港综合保税区1号标准化厂房1层3号分区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正业佶祥平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17元,由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