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112执227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平昌县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
被执行人:成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乐山九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县某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某有限公司、乐山九峰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查发现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为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县某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某有限公司、乐山九峰某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执行标的种类相同、案由基本相同,且均为同一被执行人,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案件合并执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为便于后续执行工作开展,该系列案件合并至(2024)川0112执恢1666号案件并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0112执22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