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02执9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华馨建设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目鱼山庄14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工业园区(城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华馨建设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十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检测费508,00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江西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华馨建设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因该房产已设置抵押权且被其他法院首封,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