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馨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上饶市华馨建设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江西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02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华馨建设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目鱼山庄14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工业园区(城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华馨建设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