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03民初825号
原告:吉林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吉林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8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