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903财保4号
申请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124512737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永兴路1号。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阜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1521.22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函担保。阜新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单保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1521.22元(账号:071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新海州支行)或查封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7.61元,由****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