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26299号之二
原告:上海北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北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北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北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为25,0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041元,均由原告负担(均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