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恒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民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恒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城县北区安定路7号兴永源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农民,住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7年3月27日出生,农民,住庆城县。 上诉人甘肃恒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庆城县人民法院(2020)甘1021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恒泽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恒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恒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由甘肃恒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退还甘肃恒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16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 欣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