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503民初599号
原告:东营一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493481825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泓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经济开发区纬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91112185J。
法定代表人:***,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经理,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东营一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正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泓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泓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维修、维护义务,更换不合适的部件,使设备能安全正常使用;2.判令被告交付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完整的附属书面资料;3.判令被告给原告工作人员免费培训维修、保养、操作技能,使其能够独立操作;4.如果被告不履行上述三项义务,则原告有权聘请第三方提供相应服务,合理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5.判令被告赔偿因维修影响使用,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0元(待鉴定评估后变更);6.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2日,双方签订《游乐设备供货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7套设备。质保期内设备出现许多问题,原告起诉要求退货未获法院支持。但经鉴定除一套设备能正常运行外,其他设备均不能正常运行。原告已按判决支付设备全部价款。经催告,被告拒不履行维修、更换、培训义务,拒不交付全部附属资料,拒不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诉请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泓洋公司辩称,2016年3月12日,甲乙双方签订了游乐设备供货合同,甲方从乙方处定制购买8台游乐设备,合同价款为56.1万元,合同约定甲方先付定金35万元,尾款在设备安装完成后甲方立即支付给乙方,交货时间为2016年5月1日前,乙方安装人员的食宿由甲方负责,安装地点在孤岛镇万亩槐林内甲方指定的一个河边的空地,乙方如期在2016年4月31日前将该批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交付给甲方,并给甲方培训了10余名操作人员,并且他们全部合格上岗熟练操作,设备在此处正常运行到5月4日,甲方嫌此处游客较少,经营效益不理想,与乙方协商将设备拆除搬迁到距离大概有1-1.5公里处该槐林的另一场所,乙方明确告知甲方乙方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自身义务,设备已经交付甲方正常运行,甲方需立即支付剩余尾款,同时指出甲方已经违约,没有给乙方安装人员提供食宿,甲方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支付尾款和提供食宿,并说搬迁到另一地点后立即支付尾款,由于乙方安装人员也并未撤离,所以乙方表态可协助甲方搬迁到另一地点安装,但安装后甲方需立即付清尾款,甲方也表示同意。搬迁时甲方找来的人员使用带病叉车暴力操作,致使设备部分磕碰和损坏,但不影响设备正常使用。同年5月7日设备在第二现场安装调试好后,设备正常运行,乙方又给甲方培训了7余名操作人员,并且都已经熟练操作,乙方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尾款,甲方负责人却不露面了也不接电话。因为在现场乙方安装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太大,负担太重,没办法,乙方人员只好将设备交付甲方操作人员后撤离现场,乙方安装人员返回公司后,乙方于2016年5月10日给甲方发过去一个告知函,指出甲方严重违约,并告知甲方配置的操作人员太少存在安全隐患,甲方一直在违约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批设备。告知函中乙方明确告知由于甲方严重违约在先,该批设备发生任何的机械故障及人员伤亡等风险与乙方无关,也不在保修范围内,视为甲方自愿放弃乙方的售后服务条款。甲方不予理睬也拒绝支付尾款,大概一个多月后,甲方联系乙方说“蜗牛特工队”设备有轻微渗水现象,乙方告知甲方,造成这个现象是因为甲方搬迁时叉车暴力操作,把水槽插出裂纹所致,这本不在售后范围,但甲方按合同约定付清尾款的情况下,乙方可派人前去修复,但甲方拒绝支付尾款,并且再也没有联系乙方。
2017年的3月份,在甲方违约使用该批设备快满12个月的时候,甲方莫名的以质量为借口将乙方起诉到河口区法院,期间甲方申请了第三方质量鉴定,经过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判决乙方胜诉,甲方需支付乙方尾款和逾期利息,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所有诉讼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判决生效后乙方联系甲方,但甲方仍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履行法院判决,后经过执行庭的辛苦执行,甲方才支付尾款14.1万元,但利息款及加倍利息款没有支付,为了应诉及上诉,乙方人员出差到河口区法院及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几次,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费用,考虑到服务客户的经营宗旨,乙方都没有向甲方追究,再次做出巨大让步,配合执行庭了结了这个案件。但甲方并没有感谢乙方做出的巨大让步和牺牲,也没有正确反思自己的错误。
2019年3月份,在甲方运行该批设备接近3周年时,甲方发函联系乙方,提出维修该批设备,乙方明确告知甲方,该批设备部分不能运行责任全在甲方保管不当,同时也早已经过了免费质保维修的时间,但考虑到“客户是上帝的理念”,乙方可以给甲方维修,但甲方是要付费的。甲方一直没有正面回应,居然又无理取闹的把乙方诉讼到法院。
1.合同第六项第2条明确约定质保时间为12个月,该批设备在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完全交付给甲方正常运行了,所以质保时间到2017年5月1日就已经到期了,合同第六项第4条明确约定质保期结束后,甲方需要乙方对设备进行维护或者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所以在回复甲方的两次函告时,我公司都明确告知了甲方,可以对该批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帮助甲方再次培训操作人员,但甲方必须是要付费的。同时,由于甲方严重违约,拒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无故起诉我公司,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公正的判决。由于甲方对设备保管不善,造成大量部件丢失和电器元件的损坏,从而使部分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所以不论是从合同义务还是事实角度,其责任全在甲方,所有损失都由甲方自己承担,与我公司无关,例如在进行质量鉴定时,打开控制柜,控制柜里都往外流水,电器元件受潮严重损坏,同时,在合同里明确约定:电器元件的损耗不在质保范围内,所以整个电器部分的更换甲方是要付费的。依据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号:310011137》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果依据补充意见书的结果:(1)“小飞椅”能够正常运转,不存在任何问题,至于座椅存在的裂纹现象完全是贵公司保管不善造成的。(2)“青蛙王子”的部分玻璃钢件已经丢失,压缩机到主机的连接管道丢失,部分的电子接近开关丢失或者损坏,个别管道和气囊开裂漏气,通过好的电子接近开关的互换,换上好的接近开关,所有升降臂都能正常运行,设备正常运转。这已充分说明该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完全是因为甲方保管不善,造成部分关键部件丢失和损坏造成的,其责任在甲方。(3)“海洋之恋”在质量鉴定时,座舱内还有雨水和大量杂物,导致轴承严重腐蚀生锈,从而使座舱不能正常运转,部分方向盘丢失,中间电机造型部分还有大量雨水,从而导致电机遇水短路,使电机缺相损坏,其责任完全在甲方。(4)“排排坐”也是因为甲方保管不善使控制柜受潮,从而导致变频器的损坏造成的,其责任在甲方,而合同约定电器元件的损坏本就不在质保范围内,因此该设备的不能正常运转我公司不承担责任。(5)“小火车”在质量鉴定时,小火车部分轨道轮已经丟失,轮轴直接连接在导电轨道上,从而导致控制箱完全烧坏,毫无疑问,这与质量和售后根本没有关系,完全是因为甲方保管不善,人为造成轮子丢失,导致控制柜烧坏,造成巨大损失,使设备无法运行,其责任本就在甲方。(6)“蜗牛特工队”还是因为甲方保管不善,控制柜有水造成变频器和其他电器元件损坏,是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水槽内无水造成水泵损坏,其责任在甲方。(7)“瓢虫乐园”在第一安装现场移到第二现场时因为甲方的叉车人员不负责任,暴力操作,导致橡胶轮部分损坏,从而使设备运行时出现跳动现象,其责任在甲方,个别座舱破损及方向盘损坏和丢失,这完全是因为甲方保管不善,人为损坏造成的,其责任在甲方,本就不在售后服务范畴,与我公司无关。
综上简述,所有设备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完全是因为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结果,所有责任完全由甲方承担,这本不是正常售后范畴,同时,因为甲方的严重违约,从而造成该批设备已经远远超出合同约定正常售后时间,我公司已经不存在必须的售后责任,但是从我公司的经营理念“客户是上帝”的理念出发,我公司可协助甲方对该批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损坏的部件,因为部件的损坏完全是由甲方造成的,所以我公司需收取必要的费用及人员差旅费用。
2.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完整资料已经于2019年1月4日,用顺丰快递邮寄到甲方,并且甲方已经签收。
3.在该批设备安装在第一现场时,我公司已经为甲方免费培训了10余人的操作人员,在第二安装现场时,又为甲方免费培训了7余人的操作人员,在第一安装现场和第二安装现场,该两批受训人员已经分别培训完成,同时已经正常上岗熟练操作。对我公司而言,我们已经完成了培训的责任和义务。现在甲方如还需要培训更多的操作人员,我公司可以满足甲方的要求,但甲方必须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同时甲方要承担我公司培训师的差旅及食宿费用。
4.甲方有权聘请第二方对该批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因为已经远远超出了质保的时间,同时所有的问题都是由于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所有发生的一切费用与我公司无关,由甲方自己承担。同时,甲方委托第三方维修或者改动该批设备后,即视为甲方自动放弃乙方的后续有偿维修维护的责任,该批设备的安全,质量等一切问题都与乙方没有关系,所有产生的后续问题都由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负责。
5.对于甲方所谓的赔偿损失更是无从谈起,所有的问题都是因为甲方违约,恶意拖欠货款造成的,这个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同时,因为甲方保管不善,造成大量部件丢失,控制箱进水造成大量电器元件损坏,从而使部分设备无法正常运行。其责任本就都是甲方,所有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与我公司无关。另外,因为甲方的违约和无故起诉,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我公司本着“客户是上帝”的理念,在本案执行时并没有追究甲方的违约金,利息款,以及我公司应诉,反诉的差旅费。已经做出了很大的牺牲和让步,甲方这次居然又提出这样无理的要求,我公司不得不保留由于甲方无理取闹,自身违约还无故起诉我公司,给我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害,需对我公司进行经济赔偿的权利。具体额度待综合评估后确定。
6.因为责任都在甲方,所以诉讼费,我公司应诉人员的差旅食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需由甲方(即原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泓洋公司已认可自本院执行庭领取了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5民终78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案款,经向本院执行局查询,本院对原告证据三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原告一正公司对被告泓洋公司证据四中2019年1月3日的回复函陈述没有收到,但经被告补充了证据九,原告认可已收到该回复函。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7年3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一正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乐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3月28日,本院做出(2017)鲁0503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乐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7月5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鲁05民终784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2018年11月9日,一正公司向本院执行庭交纳案款152830.05元,后乐嘉公司领取了案款。现乐嘉公司名称变更为泓洋公司。
一、(2017)鲁0503民初580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
2014年3月12日,一正公司(甲方)与连云港市乐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乐嘉公司)签订《游乐设备供货合同》,约定:“一、经甲、乙双方协商议价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设备,并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瓢虫乐园一台(单价5万元)、小火车一台(单价6万元)、排排坐一台(单价5万元)、小飞椅一台(单价4.8万元)、海洋之恋一台(单价5.8万元)、小观览车一台(单价7万元)、青蛙王子一台(单价8.5万元)、蜗牛特工队一台(单价14万元),除小火车外,设备包括主体、灯光、控制、围栏等整套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即可投入使用。其中不包含小火车的围栏。二、1.该合同总价56.1万元包括设备制作、安装、调试所需的费用。除非由于甲方违约或甲方要求额外设备及服务或要求扩展乙方责任而引发的额外款项,否则,合同总价应是甲方支付设备付款额全额的构成,甲方须依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按时向乙方付款;2.本合同价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期货款:合同签订甲方支付乙方购货定金35万元,乙方发货到甲方安装地,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立即付清21.1万元的剩余货款,甲方应在应付款项时间内将货款电汇到乙方账户;3.交货时间:瓢虫乐园、小火车、排排坐、小飞椅、海洋之恋、小观览车六套设备必须在2016年5月1日前安装完毕,青蛙王子和蜗牛特工队两套设备因配套部件采购及加工制作周期较长,可能会稍迟交货,在5月3日前安装完毕;……四、1.乙方负责派安装人员到现场进行设备安装和调试工作,在施工期间遵守甲方有关制度,文明施工,甲方负责解决安装人员的食宿;2.甲方负责安装现场通电、通路;3.甲方负责本合同设备动力所需的电缆配置敷设(电缆敷设指供电变压器至设备控制柜之间,电缆规格根据距离确定),满足设备的动力要求;4.安装期间,甲方根据乙方合理的安排,负责免费提供吊车、叉车等必要的安装设备,协助现场卸车与设备吊装,保证设备的安装调试;5.乙方负责在安装现场免费培训甲方人员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知识,使其达到独立操作;6.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处理在安装期间所提出的安装时必须解决的合同中未提及的问题;7.本合同设备竣工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及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六、1.本合同设备根据国家对游乐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设计制造,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的全部设备能正常运行;2.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本保证不包括由于甲方不当的操作或修理造成的后果以及电器元件的损耗;3.质保期内,在甲方严格遵守乙方随设备提供的各种说明书操作,如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收到甲方维护要求后,在24小时内甲方通知后3天内派员到现场(交通允许的情况下);如遇特殊情况、重大故障或不可预见事项,维修时间双方另行协商。4.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硬件设备、软件和系统进行维护和维修,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设备正常的损耗由甲方负责。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所售设备进行维护或维修,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应担按出厂价优惠向甲方提供零配件;5.若属乙方在设计、制造、安装的质量问题所引起的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如果属于甲方操作不当或管理原因所造成的责任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一正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3月15日分两次共向泓洋公司支付定金35万元。后泓洋公司完成了上述游乐设备的生产及供货义务,于2016年5月1日、2日将上述游乐设备安装于一正公司指定的孤岛镇万亩槐林河边,并完成了设备的调试工作。2016年5月4日泓洋公司应一正公司要求将上述游乐设备搬迁至该槐林的主会场处。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泓洋公司未向一正公司交付上述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及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技术资料,一正公司未向泓洋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另查,小观览车一台经双方协商,已于2016年5月份退回,双方一致同意该设备价款7万元从合同总价款中扣减,扣减后剩余7台游乐设备的价款总额为49.1万元。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沪华碧司鉴[2017]物鉴字第3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发现青蛙王子游乐机其中一个座椅举升臂配套的充气气囊漏气导致座椅举升高度不够、二个座椅举升臂接近开关损坏导致举升臂不能在设定位置自动停止的物证特征,举升臂高度不能达到设定的位置导致游乐机不能正常运行;2.发现海洋之恋游乐机双人椅方向盘通过连杆连接在基座上的轴承缺乏保养而生锈的物证特征,导致游乐机座椅不能正常旋转;发现点击的启动转矩无法克服点击转子的静摩擦和外载负荷产生的阻力的物证特征,导致游乐机无法正常运转;3.发现瓢虫乐园游乐机车轮表面存在多处凹坑的物证特征,导致游乐机不能正常运行;4.发现排排坐游乐机电控柜中变频损坏没有输出电压的物证特征,导致游乐机不能运行;5.发现小火车游乐机的车轮轴搭接在小火车轨道上导致电路发生短路的物证特征,导致游乐机无法运行;6.发现蜗牛特工队游乐机电控柜中变频器损坏的物证特征,导致游乐机不能运行。补充意见函载明以下补充意见:1.青蛙王子游乐机不能正常运转的原因是接近开关损坏和气囊漏气导致,接近开关为电器元件,双方在合同中对产品质量的约定不包括电器元件,气囊损害的原因不明,故无法判断是质量原因还是使用维护原因所致;2.海洋之恋游乐机双人座椅轴承表面布满杂物,轴承锈迹明显,认为缺乏正常保养;启动转矩无法克服电机转子的静摩擦和外载负荷产生的阻力,此为电机功率偏小导致,认为此为产品本身问题;3.瓢虫乐园游乐机的车轮表面凹坑应为老化部分脱落导致,游乐设施处于露天环境加速了车轮老化,双方对车辆材料及使用环境无明确约定,无法判别是使用维护还是产品本身问题;4.小火车游乐机车轮脱落,认为缺乏正常保养;5.排排坐游乐机和蜗牛特工队游乐机变频器的损坏原因很多,无法判别是产品本身问题还是使用维护问题。
二、(2018)鲁05民终78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
二审庭审中,一正公司确认涉案游乐设备于2016年5月1日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游乐设施安装调试时东营市河口区安检局、质检局工作人员均在场,经安检局检查小观览车因严重超高被退回。一正公司主张涉案设备投入使用几天后海洋之恋游乐机就出现故障,东营一正公司电话通知乐嘉公司要求其前来维修。乐嘉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海洋之恋游乐机一直正常运行,一正公司从未打电话说设备有问题。后来不能运行是因为乐嘉公司设置了限定设备使用时间的密码,只要解除密码即能正常运行;这是乐嘉公司为防范一正公司不支付货款而采取的措施,但一正公司一直拒不支付货款。一正公司确认,除了电话通知乐嘉公司游乐设施出现问题,其未采取过其他措施。另查明,一正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提起本案诉讼。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认定:关于争议焦点一,乐嘉公司要求一正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1、根据《游乐设备供货合同》的约定:“本合同价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期货款:合同签订甲方支付乙方购货定金35万元,乙方发货到甲方安装地,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立即付清21.1万元的剩余货款,甲方应在应付款项时间内将货款电汇到乙方账户。”一正公司确认涉案的游乐场设备于2016年5月1日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则此时付款条件已成就,一正公司应付清全款。2、根据《游乐设备供货合同》的约定:“本合同设备竣工时,乐嘉公司应向一正公司提交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及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技术资料。”乐嘉公司主张“设备竣工时”即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正常投入运行;一正公司主张设备交付并安装调试,没有问题才是竣工。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设备竣工”的理解是一致的,即设备经过安装调试、投入使用。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2016年5月1日涉案设备通过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因此,2016年5月1日涉案设备竣工,乐嘉公司应向一正公司提交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及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技术资料。3、如前所述,一正公司支付货款和乐嘉公司交付相关技术资料,二者属于同时履行的合同义务。但是,支付货款是一正公司的主合同义务;而乐嘉公司已履行完毕其交付设备的主合同义务,交付相关技术资料仅是乐嘉公司的从合同义务。作为同时履行的合同义务,一正公司不能以乐嘉公司未履行从合同义务而拒绝履行其付款的主合同义务,因此,乐嘉公司要求一正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当然,乐嘉公司应在收到货款之后将相关技术资料交付给一正公司。关于争议焦点二,乐嘉公司应否将海洋之恋游乐机取回并退还货款的问题。本院认为,1.涉案游乐设备已经安装调试完毕并投入使用,则游乐设备自2016年5月1日投入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至2017年4月30日质保期届满。根据《游乐设备供货合同》的约定:“质保期内,在一正公司严格遵守乐嘉公司随设备提供的各种说明书操作,如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乐嘉公司收到一正公司维护要求后,在24小时内作出响应并在通知后3天内派员到现场。”2.一正公司主张设备投入使用几天后海洋之恋游乐机就出现故障,一正公司电话通知乐嘉公司要求其前来维修。乐嘉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一正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3.一正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提起本案诉讼,已临近涉案设备质保期的届满日期。一正公司于2017年6月2日提出鉴定申请,沪华碧司鉴[2017]物鉴字第3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海洋之恋游乐机启动转矩无法克服电机转子的静摩擦和外载负荷产生的阻力为电机功率偏小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正公司可以要求乐嘉公司履行维修义务,且乐嘉公司亦明确表示同意为涉案海洋之恋游乐机更换更大功率的电机。一审判决仅因涉案海洋之恋游乐机的电机功率偏小且未经维修即支持一正公司的退货主张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三、一正公司与泓洋公司之间函件往来的事实
2018年12月26日,一正公司向乐嘉公司发出《催告函》,催告内容为:1.交付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附属资料;2.履行维修、维护义务,更换不合适的部件,使设备能安全正常使用;3.给我方工作人员免费培训维修、保养、操作技能,使其能够独立操作;4.协商因维修影响使用而造成损失的赔偿。2019年1月3日,乐嘉公司向一正公司发出《回复函》。2019年3月5日,一正公司向乐嘉公司发出《催告函(第二次)》,催告内容为:1.尽快履行维修、维护义务,更换不合适的部件,使设备能安全正常使用;2.尽快给我方工作人员免费培训维修、保养、操作技能,使其能够独立操作;3.尽快协商因维修影响使用而造成损失的赔偿。2019年的槐花节临近,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希望贵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前能派人现场勘验确认维修项目和内容,3月20日前能履行完相关义务。逾期视为同意我方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及提供相关服务。2019年3月8日,乐嘉公司向一正公司发出《回复函(第二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一正公司与被告泓洋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分别针对原告一正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分析如下:
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根据涉案《游乐设备供货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和(2018)鲁05民终784号民事判决的认定,涉案游乐设备的质保期至2017年4月30日届满。(2018)鲁05民终784号民事判决同时认定,涉案海洋之恋游乐机启动转矩无法克服电机转子的静摩擦和外载负荷产生的阻力为电机功率偏小导致,故一正公司可以要求乐嘉公司履行维修义务,乐嘉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同意免费为一正公司更换更大功率的电机,但一正公司未提出更换何种功率和型号的电机,鉴于此本院对原告要求对该设备进行维修不做处理,原、被告应结合设备的实际需要对电机进行调试更换,若协商不成,原告可据实际需要另行主张。关于其他设备,庭审中,本院要求原告明确其第一项诉请,原告陈述“针对所有设备进行维修、维护,让所有设备达到正常使用,更换不合适的部件,没有明确的指向。”依据沪华碧司鉴[2017]物鉴字第3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小飞椅在鉴定中经调试能够正常运行,涉案小火车游乐机车轮脱落系缺乏正常保养,涉案青蛙王子、瓢虫乐园、排排坐、蜗牛特工队出现问题无法判别是质量原因还是使用维护原因,且合同第六条约定,质保期不包含由于甲方不当的操作或修理造成的后果及电器元件的损耗,同时约定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所售设备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从原、被告往来函件的内容看,被告同意对原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有偿维修,并要求原告预先支付费用,因此,在原告未举证涉案青蛙王子、瓢虫乐园、排排坐、蜗牛特工队出现问题系产品质量原因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对除海洋之恋以外的设备进行无偿维修,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2018)鲁05民终784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7套设备于2016年5月1日通过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因此,2016年5月1日涉案设备竣工,乐嘉公司应向一正公司提交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及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并认定乐嘉公司应在收到货款之后将相关技术资料交付给一正公司。本案中,原告一正公司向乐嘉公司发出2018年12月26日《催告函》的第1项,催告内容为交付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附属资料,乐嘉公司向一正公司发出2019年1月3日《回复函》中载明: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设备使用维护说明随本回复函一并邮寄过去。庭审中,原告一正公司确认收到了《回复函》及说明书7份,并且,原告一正公司向乐嘉公司发出的2019年3月5日《催告函》中未再催促乐嘉公司交付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附属资料,由此可以认定,乐嘉公司已交付上述资料,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项诉讼请求,涉案《游乐设备供货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负责在安装现场免费培训甲方人员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知识,使其能达到独立操作。根据约定,原告应提供人员对被告安装期间的相关知识进行学习,被告主张在第一安装现场、第二安装现场都为原告培训了一定数量的操作人员,原告陈述“当时能操作也只是一两个临时性的工作人员,现在这些人员已发生变动,根本无法满足设备的正常运行”,因此,在涉案设备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后,原告工作人员的变动导致需再次进行培训,非合同约定义务,被告也明确表示在原告支付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培训,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无偿进行培训,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四、第五项诉讼请求,基于上述分析,原告第四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损失10000元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未申请鉴定评估,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东营一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东营一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