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一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一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503执3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营一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49348182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经济开发区(双飞工贸)。 被执行人:东营双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口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661989565Q。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营一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双飞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4月8日作出(2022)鲁0503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一、东营双飞工贸有限公司、***偿还东营一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915200元(偿还方式: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2077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偿还7075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2952元,减半收取6476元,律师费10000元,由东营双飞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东营一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三、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当事人就本次纠纷再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023年4月19日、5月26日、6月26日、7月27日、8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有价证券、存款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除银行少量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在坐落于东营市河口区××路××号××幢××单元××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鲁(2021)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9号;坐落于东营市河口区××路××号××幢××单元××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鲁(2021)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9号的房产,因该房产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AS××**的森林人牌汽车;车牌号为鲁AG××**的丰田牌汽车各一辆,由于车辆年份太久没有实际控制价值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车辆的查封。经查询关联案件,***、东营双飞工贸有限公司在全市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为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东营双飞工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2023年9月25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全过程,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全部未实现。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