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2339号
原告:**一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驻**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493481825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梁山县村民,现住孤岛××××***。
第三人:**黄河三角洲军马场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河口区孤岛镇滨海路1-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TR0XG7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途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途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一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正园林公司)诉被告***、第三人**黄河三角洲军马场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马场集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一正园林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军马场集团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一正园林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黄河三角洲军马场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766元,由原告**一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轶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