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一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2民初1349号
 
原告:***,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洛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方,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014。
负责人:李霄科,该机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营一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493481825T。
法定代表人:郭庆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正元,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第三人东营一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和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刘瑞以及第三人东营一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正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外聘的环卫工人,2017年12月入职,XX路段,每日工作时段为上午6:30-11:00,下午14:00-18:00。2019年11月14日14时许原告骑电动车前往工作地点,XX路XX小区XX道XX道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但对仲裁结果不服,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12月20日至2020年9月7日)。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辩称,2019年10月31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2019年保洁市场化外包服务项目(XX街道XX段)合同》,将辖区内的道路及城中村保洁服务外包给第三人。事实上原告没有为被告提供劳动,不受被告支配和管理,也不由被告发放工资。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东营一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述称,2019年10月31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2019年保洁市场化外包服务项目(XX街道XX段)合同》,约定服务范围、服务质量、作业标准及考核办法和接收包括***在内的保洁员,但并未约定用工方式和用工性质。2019年11月1日第三人接收服务项目时,原告已年满6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原告在仲裁程序中未将第三人列为被申请人,本案焦点是确认原被告之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诉讼阶段追加第三人程序错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应另案解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工作岗位为环卫工人,2019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3395元。后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本院,形成诉讼。庭审中被告认可其与原告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7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其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向原告发放工资。
以上事实有不予受理通知书、银行流水、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2019年7月4日以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予以确认。2019年7月4日以后原告虽年满60周岁,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终止劳动关系,亦无证据证明原告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因原告年满60周岁而终止。被告辩称其已与第三人签订《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2019年保洁市场化外包服务项目(XX街道XX段)合同》,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提交的该合同为复制件,真实性不予确认。即使该合同真实有效,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并不当然变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或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已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故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仍存续。原告要求确认2017年12月20日至2020年9月7日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之间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20年9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承担,于付上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杨  玫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王  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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