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221民初1002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康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被告:鲁某,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扎兰屯市中央南路菜花巷18号。
第三人:龙江县瑞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劳动街龙宾小区5号楼00单元01层000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市场街龙电花园B区4号楼4单元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黑龙江省龙江省龙江镇建设路种子公司家属楼3单元601室。
原告齐齐哈尔市康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鲁某、第三人龙江县瑞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康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齐齐哈尔市康城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市康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16.57元,退还齐齐哈尔市康城置业有限公司19,849.69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66.88元,减半收取133.44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4,250元,由齐齐哈尔市康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