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郭建建设工程服务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272号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瘦西湖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郭建建设工程服务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扬州市梅岭东路4号。 经营者:***。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郭建建设工程服务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郭建建设工程服务部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