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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湘8601行初510号 原告罗某,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委托代理人***,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该局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北山镇北山村万谷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2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