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安高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京安高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终58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京安高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6504室。
法定代表人:李鹤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彬,男,京安高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淏,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京安高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京安高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京安高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京安高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京安高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悦
审 判 员  吴博文
审 判 员  王丽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邾映映
书 记 员  王婧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