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宏达农机科技有限公司

南县宏达农机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大法执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南县宏达农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县宏达农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物房屋一直作为汽车修理车间,腾空的工作量极大,不能在执行期限执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2014)大法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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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黄彬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