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宏达农机科技有限公司

南县宏达农机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解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921执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县宏达农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本院在执行南县宏达农机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平相关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帅
书记员***